本报讯 蒋先生外出旅游,不幸溺水死亡,妻子龚某依据旅行社代为丈夫投保的保险合同,起诉保险公司索赔。日前,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市西支公司支付龚某26万元。
去年3月,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赴普陀山的旅游合同。同日,旅行社代蒋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旅行意外综合险,保险金额为26万元。此后,蒋某根据旅行社安排,单独到普陀山旅游,不料在千步沙附近失踪。不久,他的尸体被人发现,经鉴定为溺水死亡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个人旅行意外综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蒋某在旅游期间溺水死亡,应推断为意外死亡,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应该理赔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